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6-09-26 | 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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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校情简介 学校领导 机构设置 院系设置 校史沿革 学校标识 党务公开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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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Stu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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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 2023年5月29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华东师范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华东师范大学成立于1951年10月16日,主要基础是创建于1924年的大夏大学和创建于1925年的光华大学。2006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大夏大学、光华大学等前身学校“自强不息”“格致诚正”的精神和学思结合、中外汇通的传统,追求“智慧的创获,品性的陶熔,民族和社会的发展”的大学理想,恪守“求实创造,为人师表”的校训规范,发扬教师教育和教育研究等传统学科优势,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各方力量,持续推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东师范大学,简称华东师大(英文译名为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简称 ECNU )。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重点共建。
学校的分立、合并、更名以及终止,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主要校区为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东川路500号)和普陀校区(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新设立或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为 www.ecnu.edu.cn 。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领教育发展的卓越教师和未来教育家,努力造就具有爱国情怀和国际视野、责任意识和服务精神、创新志趣和实践能力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依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依法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自主,确保教授对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的主导地位。
第九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学校实行自主办学,依法确保学校各类活动服务于培养高素质人才和促进师生员工全面发展的根本目标。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服务社会需要,争取各界支持,加强国内外合作。
第十二条 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坚持教学与科研的统一,学术贡献与社会服务的统一,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的统一,扎根中国与融通中外的统一。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立足自身办学传统和办学定位,根据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科发展趋势,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依法向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依规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和章程,明确办学宗旨,维护学校权益,履行办学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与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符合学校职能的各种合作,积极推进协同创新。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三)拟订教学、科研和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教学、科研和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由校长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依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组织体系。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包括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内的若干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负责统筹学位授权点建设、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听取学校重大改革和重要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职权。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在所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等群团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并选举其工作领导机构。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及统战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围绕学校事业发展积极发挥作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社会支持和监督长效机制,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发展咨询机构,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为学校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提供意见和支持。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举办、出资或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自主管理和运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系),并根据发展需要依法依规适时进行调整。
学院(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系)实际制定、实施学院(系)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拟订学院(系)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拟订学院(系)办学经费年度预算,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五)拟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任方案,根据学校授权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通过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三十八条 院系级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所在单位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系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院系级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学院(系)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系主任)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系)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系)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四十一条 学院(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涉及学院(系)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整合学科相近的学院(系)、研究机构等设立学部,承担学校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并分别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级、工勤技能等级聘任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完成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树立良好师德师风,遵守职业规范;
(六)关心关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专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外国留学生依照本章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学习和成长提供必要资源。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的学习权利,依法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帮困助学制度,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表彰激励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历史上组成或并入的有关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妥善保存和保护校友在校期间的学籍、人事和其他相关档案信息,依法提供校友档案信息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世界各地和各界成立校友联谊会,鼓励学校所属学院(系)等单位成立校友联谊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校友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学习研究提供便利和服务。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建立多种信息渠道,帮助校友了解学校发展状况,鼓励校友与学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合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帮助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学校通过各种方式,依法依规表彰为社会和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弘扬爱校荣校的精神。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致力于服务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争取办学经费的增长。
学校依法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并设立捐赠奖励表彰制度,弘扬捐资助学、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取得或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保障资产的完整安全,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学校标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四条 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园规划应充分考虑校园可持续发展、自然环境与建筑风格的协调,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名木古树、历史建筑与文物。
学校校园规划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严格根据校园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华东师范大学视觉形象标识系统,规范使用学校标志、校徽、校旗、校歌等学校标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6日。大夏大学建校日(6月1日)和光华大学建校日(6月3日)为学校的纪念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的章程文本以学校名义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党委常委会提议,按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七十九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校情简介 学校领导 机构设置 院系设置 校史沿革 学校标识 党务公开 信息公开
学校章程 校情简介 学校领导 机构设置 院系设置 校史沿革 学校标识 党务公开 信息公开
招生就业 学生就业 本科生招生 研究生招生 继续教育 International Students
学生就业 本科生招生 研究生招生 继续教育 International Stu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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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组织 研究机构 学科建设 学报 学术期刊 学术文化
教育教学 大夏学堂 本科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
大夏学堂 本科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
师资队伍 高层次人才 教师名录 人才招聘
高层次人才 教师名录 人才招聘
合作交流 国际交流 港澳台交流 国际中文教育 上海纽约大学 国际本科教育 教育基金会 校友会
国际交流 港澳台交流 国际中文教育 上海纽约大学 国际本科教育 教育基金会 校友会
校园生活 学生工作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学生校长助理 校历 班车时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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