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6-10-16 | 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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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是 SHUA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 市上海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了中共上海大学对外联络处(校友会办公室、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名称中共上海大学机关委员会。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基础保障条件。本会支持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四条 本会建立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等制度。党组织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有关会议。 本会邀请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主要包括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大额经费支出、接受大额捐赠、重大资产事项等。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发挥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力,为母校的发展做贡献。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任务: (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组织研究,发布信息; (三)引导会员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组织交流合作、专业培训等活动; (四)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侵害会员权益的行为,协助会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公约、职业道德准则、竞争规范等自律制度,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引导会员自律;对违反自律制度、损害本会整体形象的,可以按照章程采取警示、通报等自律措施; (六)建立健全争议协调、利益协商等工作机制,发挥协商协调功能,处理相关争议纠纷,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七)通过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参与社区治理和民生改善、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挥作用,推动绿色低碳与可持续发展等,履行社会责任; (八)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九)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 第九条 本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会,阻碍会员退会; (二)在会员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三)通过协商协调、制定规则或其他方式排除、限制竞争; (四)利用行业影响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社会活动; (五)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授牌、命名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联络各界校友,开展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交流活动;编辑校友刊物。 第十一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本市上海大学(包括原上海工业大学、原上海科学技术大学、原上海大学和原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等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委培生、夜大学、自考生及培训班学员; (四)本市曾在上海大学(包括原上海工业大学、原上海科学技术大学、原上海大学和原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等各个时期任教、任职者; (五)本市上海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三)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未经授权,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确认,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秘书长为选任制。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和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并决定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对更名、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内部矛盾的解决方案作出决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秘书长选举和产生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制定秘书处工作人员聘免工作方案和聘任程序;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免; (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理事资格失效。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内情况,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中会长不得被限制消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不得被限制消费;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领导,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应当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从会员中产生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监事会同意后,其监事资格失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接受捐赠和资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七)其他收费。 本会应当制订《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依据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结合行业和会员实际,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服务清单。列入会费服务清单的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本会接受捐赠和资助,应当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不得以捐赠、资助名义强行摊派或进行利益输送等不当牟利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纳有社团会员管理员、会计专业技术职业技能、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等级和法律、会计职业资格等的人才,合理确定工作人员薪酬水平,建立健全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出资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内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 (二)会费标准、依据和服务内容; (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或决定; (四)其他相关要求需要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六条 本会注销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6年5月30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是 SHUA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 市上海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了中共上海大学对外联络处(校友会办公室、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名称中共上海大学机关委员会。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基础保障条件。本会支持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四条 本会建立党组织和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等制度。党组织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有关会议。
本会邀请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主要包括制定或修改章程、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完善管理制度、重要人事安排、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大额经费支出、接受大额捐赠、重大资产事项等。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发挥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力,为母校的发展做贡献。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三)引导会员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组织交流合作、专业培训等活动;
(四)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侵害会员权益的行为,协助会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公约、职业道德准则、竞争规范等自律制度,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引导会员自律;对违反自律制度、损害本会整体形象的,可以按照章程采取警示、通报等自律措施;
(六)建立健全争议协调、利益协商等工作机制,发挥协商协调功能,处理相关争议纠纷,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七)通过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参与社区治理和民生改善、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挥作用,推动绿色低碳与可持续发展等,履行社会责任;
(八)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九)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
第九条 本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会,阻碍会员退会;
(二)在会员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三)通过协商协调、制定规则或其他方式排除、限制竞争;
(四)利用行业影响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社会活动;
(五)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授牌、命名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联络各界校友,开展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交流活动;编辑校友刊物。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十二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本市上海大学(包括原上海工业大学、原上海科学技术大学、原上海大学和原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等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委培生、夜大学、自考生及培训班学员;
(四)本市曾在上海大学(包括原上海工业大学、原上海科学技术大学、原上海大学和原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等各个时期任教、任职者;
(五)本市上海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未经授权,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确认,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三)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和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并决定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对更名、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内部矛盾的解决方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秘书长选举和产生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六)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制定秘书处工作人员聘免工作方案和聘任程序;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免;
(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理事资格失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内情况,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中会长不得被限制消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不得被限制消费;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领导,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应当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从会员中产生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监事会同意后,其监事资格失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本会应当制订《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依据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结合行业和会员实际,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服务清单。列入会费服务清单的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本会接受捐赠和资助,应当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不得以捐赠、资助名义强行摊派或进行利益输送等不当牟利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纳有社团会员管理员、会计专业技术职业技能、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等级和法律、会计职业资格等的人才,合理确定工作人员薪酬水平,建立健全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出资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内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二)会费标准、依据和服务内容;
(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或决定;
(四)其他相关要求需要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六条 本会注销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6年5月30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